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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基礎知識(二十五)
2024年04月29日15:07 來源:宿遷市教育局
一、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可以繼續(xù)承包嗎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332條規(guī)定,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。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。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。前款規(guī)定的承包期限屆滿,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(guī)定繼續(xù)承包。
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,草地、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后依照規(guī)定相應延長。承包人要維持土地的農業(yè)用途,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;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,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。
二、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設立?
農村土地承包,發(fā)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。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333條規(guī)定,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。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(fā)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、林權證等證書,并登記造冊,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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